教育传真
【宏观教育资讯】2006年中职招生工作亮点
作者:admin来源:四十中学更新时间:2006-02-27 08:07:00
○2006年继续扩大招生100万人
○中职学校不得单独办五年制高职
○实施中职学校招生“阳光工程”
○建立和完善职教贫困生资助制度
本报北京2月24日讯(记者 李挥)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就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把大力发展职教作为当前和今后的战略重点
通知指出,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协调高中阶段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切实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把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作为实现“十一五”教育规划的一项重要目标。2006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要在2005年招生总量的基础上再扩大招生100万人。
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通知指出,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是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规范招生秩序的一个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通知要求,从2006年起,各地必须要按照《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理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实行统筹管理。要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生专门机构,统一制定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统一组织生源,统筹协调、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和利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教育资源,打破学校归属部门和类别的界限,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进一步做好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联合招生工作
对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要求,搭建工作平台,通过召开招生洽谈会等多种形式为校际间合作提供服务。合作双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依法招生和办学。2006年要实现东部对西部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40万人。
同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跨省招生工作。从2006年起,东部地区、城市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由招生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跨省招生学校和招生人数方案,由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安排招生。未经公布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做好中职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中职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纳入中职招生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可凭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通过注册入学方式自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和高中毕业进城务工人员),以就业为导向安排教学内容,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或培训。实行学历教育的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可采取工学交替、半工半读等形式,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允许跨地区、跨省招生,允许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用人单位双方的协议约定,一年中多次组织招生。
建立和完善职教贫困生资助制度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8亿元资金专门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奖学金。为此,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决定》要求,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地方财政要通过安排专项经费、教育券、以奖代补等办法资助接受中职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推动中职教育家庭贫困学生助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积极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开展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以保障助学工作的顺利实施。
切实加强对五年制高职招生的管理
通知还要求,要切实加强对五年制高职招生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凡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制一贯制,或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五年制高职统一教学方案联合进行三、二分段培养的,须由各地省级招生部门从参加当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确定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规模。
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
通知同时要求,建立招生激励机制。各地要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列入各级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年度总结、表彰的工作机制。要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从根本上杜绝部门和地方保护、抢拉生源、恶性竞争、“有偿”招生等行为发生,为招生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就加强招生宣传工作、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化管理工作等作出规定。
- 返回
-
上一篇:教育部财政部督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
下一篇: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